个人简介
  • 秦老师
  • 太平洋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 联系方式:4008454142
  • 关注我:
    微信
太平洋优生优育团体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唐氏综合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周)αAFP和βHCG检查,或孕中期(14-20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若已进行孕中期(14—20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以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结果为准):

a.若检查(检测)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唐氏综合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若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唐氏综合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αAFP检查和βHCG检查,或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检测)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唐氏综合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怀孕后未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周)αAFP检查和βHCG检查,也未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中期(14—20周)孕母羊水染色体检测,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唐氏综合症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唐氏综合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神经管畸形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怀孕满13周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B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神经管畸形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神经管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怀孕满13周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B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神经管畸形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神经管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B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神经管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13周后进行胎儿B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神经管畸形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神经管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母婴阻断保险金

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乙肝、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经医疗机构医疗干预未阻断,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确诊患与母体同一疾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母婴阻断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怀孕满19周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B超检查,检查结果正常,共同被保险人在确诊期间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怀孕满19周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B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未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共同被保险人在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彩色胎儿心脏B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未在怀孕满19周后进行彩色胎儿心脏B超检查,共同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确诊期间内确诊患合同约定中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保险公司约定的动脉导管未闭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第390日至第420日;除动脉导管未闭外,合同约定中的其他先天性心脏病的确诊期间为共同被保险人出生后180日内。

畸形保险金

(1)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畸形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怀孕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B超检查,检查结果异常,被保险人因检查结果异常而终止妊娠,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畸形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共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180日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先天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约定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其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孕产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7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孕产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孕产妇流产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保胎失败而流产或引产,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建议,出于被保险人或胎儿的健康原因而进行流产或引产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孕产妇流产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主动流产或引产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孕产妇流产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并发症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损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导致共同被保险人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新生儿损伤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疾病或损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家族遗传病;


4、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5、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