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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主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至60/70/80周岁

责任免除